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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范文10篇

时间:2023-11-10 23:52:50    点击量:

  众所周知,兽药GMP实施后和GSP实施前的一段时间内,兽药流通环节曾一度备受各界关注,经营状况堪忧,企业参差不齐,制约了畜牧业的健康安全发展,突出表现在兽药经营企业硬件较差、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低下,假劣兽药时有流通等。作为一直倡导并践行“合法经营,规范操作”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有企业,的兽药经营遇到了各种各样的不平等竞争,发展壮大受到了一定冲击,正所谓“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西楼,望尽天涯路”。正是GSP的颁布,使规范的企业有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开始我们就随同省市局到外地调研考察,参观学习GSP先进经验,为公司GSP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经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种涉及进口国产的兽药及药物添加剂;生物制品有美国辉瑞、国产乾元浩、泰丰、北京翎羽等知名品牌的疫苗。

兽药范文10篇(图1)

  公司倡导“激情拼搏、全心奉献、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企业文化;奉行“合法经营,规范操作”的经营理念;坚持“叫用户放心,让用户满意”的经营原则。注重引进推介了国内外动保行业的先进技术、理念和产品,为推动乃至全国畜牧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振兴牧业、致富农民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公司积极响应实施GSP的号召,悉心组织,精心发动,倾心参与,全心实施,深知企业重视是保障,制度制订是前提,注重细节是关键,不懈坚持是根本。不惜人财物的投入,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公司GSP文件》的要求操作,准确及时掌握各环节的GSP实施和质量控制情况,达到经营循规范,质量可追溯。

  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是公司实施GSP的一个亮点工程,也是重点难点所在,从供应商遴选、产品采购,到保管、运输,均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程,除了人力资源保障和配备冷库外,储存运输还配备了发电机、电冰箱、液氮罐、应急用冰块及电暖器、保温箱、备用液氮和运输车辆等必要设备,使生物制品能够安全储存、及时快捷送到用户手中。

  实事求是地讲,GSP运行初期,对企业确实是一个挑战,因为它的实施是兽药经营领域的一次洗礼,是整个兽药行业的新革命,是对传统兽药经营的规范和挑战,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增加了运营成本和运作费用,影响了企业的短期经济效益,正所谓“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但从长期来看,却为企业做强做大做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实施GSP以来,公司的兽药经营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营业场所和仓库更加整洁:办公和营业厅面积沿街设置,便于顾客辨认寻找;营业厅装修得当,厅内证照悬挂规范,位置醒目。配有电脑开票系统,营业流程合理、快捷、方便、准确;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仓库,设有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保持干净、整洁,设置了防虫、灭虫、防鼠、防鸟、防火的设备,安装了防爆灯具、避光窗帘和通风设施;配备了必要的卫生洁具、清洗设备以及温度计、干湿计等监测设备;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排列整齐,标志明显。二是各类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档案记录更加完整: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记录真实准确、存档规范,购存销的产品都可追溯来源。三是从业人员素质得到了快速提升,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明显提高:采购与入库前对拟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进行质量评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合格的方可采购,对采购的兽药情况进行较详细的记录和描述,判定不合格的兽药拒绝入库。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兽药流向市场;仓库遵循“先进先出”的发货原则,根据运输兽药品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人员熟练掌握保温设备、液氮罐运输的操作流程,保证生物制品安全快捷地送达用户手中。兽药产品送到目的地与使用者核准兽药品种、数量,做到票、帐、记录相符;出库时,严格执行检查核对制度,对包装和标签等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核对,防止出现差错,销售时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用法、用量;公司定期组织专门的技术服务人员,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产品。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及时追回。

  不仅如此,我公司还利用电算化等手段把GSP方式方法推广扩大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经营,于年月进行了ISO001质量体系认证并获得通过,制订实施了以“强化管理、保证质量、满足顾客、持续改进”为方针的质量管控体系,并将兽药GSP实施和ISO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机结合起来,永久实施,持续提升,保证了经营兽药的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用户更加放心,品牌形象得以提升,销售推广得以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大提高了。实施GSP以来,效益连年提高,2010年销售总额达4亿元,其中兽药产品达4千多万元。实践又一次证明,要想提高效益,外树形象靠政府靠市场,内强素质靠管理靠质量,GSP既可帮企业内强素质,又可助企业外树形象。在兽药经营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要想千方百计在行业立足,“众里寻他千百度,那人就在灯火阑珊处”,兽药GSP是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纵观GSP的实施,有三个需要汇报和交流的心得,一是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是重点,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GSP规范》,就不可能有高效的兽药经营活动,作为兽药经营企业应以保障兽药质量和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为主线,围绕购存销三个环节,设计一系列制度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形成习惯,并能根据制度自发地规范自己的工作;二是对内对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实施GSP时,对内严格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培训员工以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执行力,对外践行“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优先同质量意识强管理规范的兽药生产企业合作,实现双赢或多赢;三是注重细节管理。在实施GSP的过程中,自觉地将GSP的要求与企业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到经营过程的每一环节每一细节,GSP实施的细节做好了,兽药经营的质量管理工作就会更上层楼;过程做好了,结果就会好,完美的结果来自于完美的过程。GSP的验收通过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永久严格实施才能达到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监管工作,提升兽药产品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2、假劣兽药(品种见2008年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标示成份超出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

  5、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企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品”基地;

  (一)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建立兽药GMP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兽药GMP企业日常监管,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巡检覆盖率达100%,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巡检覆盖率不低于60%。加大兽药GMP飞行检查力度,对重点监控企业、群众举报问题的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率达100%。

  (二)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完成乡镇兽药GSP推进,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开展兽药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市级对辖区内含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开展兽药安全使用政策、技术指导,建立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提高养殖用药水平。突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企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三品”基地的监管和检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兽药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抽检兽药60批。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成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70批次、完成生猪“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例行监测3000批次。

  (五)加大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工作,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产品、禁用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整治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四要规范执法,认真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查取得实效。五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六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全面部署兽药GMP监管、兽药市场和兽药使用整治任务;下达《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09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确定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1、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兽药GMP监管、兽药市场整治和安全用药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曝光。

  2、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加强兽药合理使用指导工作,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积极组织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报道和资料发放活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监管工作,提升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加大兽药gmp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gmp成效,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加大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工作,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开展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建立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药残监测,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整治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2009年4月,我局制定下达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09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兽药gmp监管、市场整治和安全用药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曝光。

  2.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

  4.加强兽药合理使用指导工作,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积极组织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报道和资料发放活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监管工作,提升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加大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管,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加大兽药gmp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gmp成效,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组织兽药市场整治。加大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加强兽药重大案件查处、曝光工作,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四)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开展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政策、技术指导,建立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药残监测,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整治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2009年4月,我局制定下达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09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残留监控工作重点。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兽药gmp监管、市场整治和安全用药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曝光。

  2.各兽药和兽药残留检测任务承担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兽药和兽药残留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检测结果。

  4.加强兽药合理使用指导工作,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积极组织兽药法规、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报道和资料发放活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开博体育官方app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大家围绕全省兽药监管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三个:一是总结回顾近年来全省兽药监管工作成果;二是安排安排2010年度兽药监管和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启动工作;三是研究部署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贯彻和实施工作。今天上午。对省局制定的兽药GSP配套管理方法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将认真梳理,及时修改,尽早出台全省的兽药GSP配套管理方法。下面,讲三点意见。

  省畜牧兽医系统认真履行职责,近年来。突出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全程监管,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兽药产品质量,提高了全省的兽药监管水平。回顾过去,全省兽药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兽药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依照省局要求。检查次数均在3次以上。二是严格实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仅2009年,全省就销毁兽药生产企业召回或库存的不合格兽药产品687.55件另5.5万盒(支、袋、包)对企业的罚没款达30万元。三是严厉打击制假黑窝点。通过追踪溯源,先后查获了郫县安靖镇沙湾村4组胡安全、金堂县赵镇桐梓园村5组杨明、四川添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多个非法制售假兽药黑窝点,有力地震慑了不法行为。四是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积极督促被飞检的企业,依照《兽药GMP飞行检查演讲》和《兽药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实施整改,并对其中问题严重的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兽药GMP规范的实施,提高了全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和生产水平。2009年,省兽药生产企业总产值再创新高,达到17.5亿元。

  (二)兽药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省局坚持年年制定下发《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同时,加强举报核查工作,及时收缴、销毁市场上出现的各种违禁兽药、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不合格兽药和假劣兽药、过期失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兽药、人药兽用等。四是不时创新监管方式。局部市县采取与兽药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许诺书,发出质量保证建议书,建立兽药信用管理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兽药经营企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了全省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三)兽药质量状况进一步改善。一是认真开展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近年来。还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开展了地震灾后消毒药品质量抽检、奥运期间兽药质量抽检、饲料中兽药使用情况抽检等多种类型的抽检工作,切实加强了兽药质量监督。二是认真实施兽药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特别是2009年兽药产品抽样确认制度实施以来,农业部在一年内就了4期兽药质量抽检通报和6期假兽药查处通知,涉及需要清查、销毁的假劣兽药产品4000多批次。面对如此繁重、艰巨的工作任务,全省兽药监管人员迎难而上,坚持依法行政,对每期兽药监督抽检通报中的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和假劣产品及时查处销毁、追踪溯源,使制售非法产品和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力遏制。三是全面开展兽药专项整治。各地不只年年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兽医实验室检查、品和检查、涉嫌非法兽药检查、蜂用兽药专项治理行动、喹乙醇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兽药查处整治工作,使我省兽药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2009年,全省兽药质量抽检平均合格率为90.6%比2008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

  (四)畜产品质量平安稳中趋好。一是加大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力度。2007-2009年。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己烯雌酚等违禁药物检出率为零。二是广泛宣传兽药法规和科普知识。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结合专项整治、动物防疫检查、科技下乡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黑板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训兽药法规、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兽药使用情况监管。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派出专人,认真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建立健全兽药使用档案,有力地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平安。截止目前,全省未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

  (五)兽药监督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为加强我省兽药执法力量。自2007年起,省开始积极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和改革工作,并在川编发〔2007〕1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受兽医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兽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和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工作。通过近三年的改革,目前,省市县三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均已基本成立并正式开始工作,全省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得到完善和加强,为下一步兽药监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通过多年的努力,总的来看。省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不时规范,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效果突出,兽药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兽药行业得到继续较快发展。以上成果的取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干部职工勤奋敬业、扎实工作的结果,广大兽药企业界的朋友们开拓创新、共同努力的结果。此,代表省局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也是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形势更为复杂。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而发达的畜牧业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和突破口。依照省政府的要求,从保增长的高度看。今年我确定了50个重点培育县和2个牧区试点县,全省现代畜牧业开始由局部试点转向重点推进。此关键时期,如果兽药监管工作不到位,势必影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如果是一些特殊药品如兽用生物制品出现质量问题,还将引起动物疫病的迸发流行,给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导致效益降低,农民收入减少,严重阻碍我省现代畜牧业的顺利发展。

  今年5月1日至12月22日,从保稳定的角度看。国将相继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由于这两个活动举办时间长,参会人员多,影响面广,做好兽药监管工作,对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平安,保证世博会和亚运会的顺利召开,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国的国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农业部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动物和动物产品平安监管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了供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达到100%工作目标,并要求各地及时制定会议期间的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以及养殖等环节的监管,督查养殖单位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农业部要求,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周密细致地抓好各项兽药监管措施,为确保世博会和亚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平安事件作出积极贡献。

  民以食为天,从保民生的角度看。给消费者提供平安、放心的食品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做好兽药监管工作,保证畜产品质量平安的前提。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平安法》食品平安法》乳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均提到要加强兽药特别是违禁药物的监管工作,降低药物残留。虽然目前我省畜产品质量总体状况良好,多年来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始终坚持在99.9%以上,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一直未检出,但必需坚持高度警惕,绝不能放松监管,否则极有可能因兽药问题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带来严重威胁,并影响整个兽药行业的发展。

  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我省的兽药监管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监管难度大。省虽有兽药生产企业100多家,充分认识兽药监管工作重要性的同时。但多数企业规模仍然较小,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科技创新能力弱。局部兽药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环节的从业人员还普遍存在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兽药知识少、守法经营观念不强的现象。兽药使用环节普及千家万户,监管范围大、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二是监管任务重。从农业部的兽药质量抽检通报看,各种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假兽药数量呈上升趋势。去年全国共抽取了14511样品,其中有2628个样品是企业回函不予认可的而涉及我省企业回函不予认可的假兽药产品为496批,占到全国的18.17%接近1/5特别是去年12月,省企业回函不予认可的假兽药惊人地达到104批,占到全年的21%一个月内出现了如此之多的假兽药,充分说明我所承担的兽药监管任务还十分艰巨,监管责任还十分重大。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查假兽药来源和销售渠道,既不允许兽药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对本企业产品不予确认的行为,又要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兽药生产秩序。各兽药生产企业也要认真反思和检查自己的生产管理工作,加强质量监督和抽检工作,努力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三是监管力量缺乏。由于历史原因,兽药行业监管工作投入一直较少,人力缺乏,目前绝大部分市县执法经费和执法手段匮乏,特别是越往基层监管能力越弱,监管力量与对兽药监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平安问题越来越敏感,特别是随着信息传达速度的加快,往往小的问题或个别事件容易被炒作,引起放大效应和连锁反应,若处置不妥、应对不当,易引发管理不到位、追究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各地要通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建立起职责清晰、手段完善、作风严明、装备整齐的兽药监督执法队伍,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毫不动摇地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监管工作,努力实现农业部提出的今年的两个确保”即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的工作目标。

  全省兽药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2010年。以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平安为重点,以夯实兽药行业监管队伍体系、提高执法水平为保障,以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为抓手,突出全程监控,依法监管,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平安。

  依法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要举措,兽药GSP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监管进入规范、有序、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要认真做好组织部署。根据省局要求,抓紧制定外地的兽药GSP实施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贯彻意见工作,安排布置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易管理,有实效。二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近期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兽药GSP规定,使兽药管理相对人熟悉了解兽药GSP内容和要求,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三要尽快建立检查员队伍。从现有兽药监督管理人员中挑选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后,建立起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的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同时,还要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四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开博体育官方app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重点对兽药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实施兽药GSP规定。同时,要对兽药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协助他尽快改进完善经营条件,达到兽药GSP规定要求。五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兽药GSP为作好过渡衔接,今年各市(州)要以县为单位,每县选择2家以上规模较大、经营条件较好、质量管理工作较为扎实的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试点,并在省局的监督指导下,于12月底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2011年起,各地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和实施兽药GSP并在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兽药GSP检查验收和换发证工作。2012年3月1日后,对达不到兽药GSP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依法全部予以取缔。

  根据农业部的决定,针对当前兽药市场存在突出问题和隐患。各地要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合兽药GSP实施,以兽药经营秩序为重点,全省范围内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农业部和省局的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已印发大家,大家务必要认真抓好落实。一要突出整治重点。企业方面,以经营疫苗的兽药经营企业和2009年兽药监督抽检中产品不予确认累计三批以上的生产企业为重点。产品方面,以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违规产品、进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为重点,全面开展兽药市场清理整顿。区域方面,以畜禽养殖集中区域、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集中区域为重点,认真开展拉网式检查。二要实现全覆盖检查。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检查覆盖率要达100%检查中,要认真填写《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表》和《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记录表》及时记录、处置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好跟踪检查。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查出问题的企业,要从严依法处置。特别是对抱侥幸心理不真实履行抽检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要从严核查,对有意造假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以确保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有效实施。四要认真追踪溯源。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五要加强合作。积极争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对跨省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六要强化督查。采取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措施,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整治开展不力的地区加强工作,切实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提高监管水平。一要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各地要对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以及重点监控企业和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的被通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定期进行巡查,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检查中发现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的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各地要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基层兽医站、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大专院校的兽医实验室、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以中试产品名义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或者利用兽医实验室私下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三要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抽检工作,认线年度全省兽药抽验计划》依照农业部要求,今年除继续实行评价抽检、监测抽检和跟踪抽检外,还新增了定向抽检制度,即对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的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以上的企业实施定向抽检。这是一项新的抽检要求,也是遏制企业造假的一项新举措。各地要认真执行定向抽检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四要认真实施兽药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抽检中,如在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立案查处。对经省兽药监察所检测或企业回函确定为假劣兽药的产品,参与抽样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印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兽药抽检计划的通知》川畜食函〔2010〕93号)要求,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分,清缴销毁库存产品,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收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并将查处结果报省畜牧食品局。五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兽药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监管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执法装备,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确保在短时间内做出快速反应,保证假劣兽药查处工作效果。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各级业务部门的兽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管,抓好兽药经营秩序规范,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督,把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和监管做为重点,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以打击制假售假、非法销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依法取缔兽药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净化兽药市场,维护良好的兽药市场秩序,整体提升兽药监管水平,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1、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制度。对全市的6个兽药生产企业指定专人为每个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员,负责生产企业生产环境的控制、原材料采购管理、生产工艺规程的实施、各项制度的落实、生产检验记录填写保存等各环节的监督,定期到企业对原材料、生产车间、产成品库进行监督检查,对问题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尤其是省畜办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和农业部通报的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企业,重点监管,限期整改问题,监督企业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并销毁不合格库存产品,以确保生产企业能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2、建立企业巡查制度。对全市的6个兽药生产企业每月巡查3次以上,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有伪造、套用文号,用同一个批准文号生产多种兽药或使用过期文号行为;是否有超范围生产和在非兽药GMP生产车间生产行为;是否有不执行2005年版《兽药典》,任意调整有效成分行为;是否有质量控制人员和仪器设备失控行为,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及时处理;对《兽药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活动,发现非法生产的要从重从快打击。

  3、建立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和省、市兽药质量抽检结果,以及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等信息,为6个兽药生产企业建立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严重的提报上级业务部门依法查处。

  1、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兽药GSP的要求,严格条件,从严审核,凡是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经营许可。

  2、继续开展兽药市场的拉网式检查活动,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年内组织4次以上的兽药经营市场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是否经营禁用兽药,对发现经营禁用兽药的一律收缴,进行集中销毁;是否经营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对发现的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一律收缴销毁;是否经营地标废止目录产品,对已废止且市场流通期限已满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进行收缴销毁;是否经营原料药,发现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予以收缴;是否经营走私进口兽药,发现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进行收缴销毁;是否有台帐记录。对出现上述情况的,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同时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和宠物医院用药的检查,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3、开展对兽药经营业户的培训工作。年内组织所有的兽药经营业户集中进行一次兽药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有关规定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兽药法规、全国兽药GMP企业的情况和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品种的情况,以增强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1、做好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并开展优质兽药产品的推介活动。通过电视、科技大集、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对养殖户进行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假劣兽药识别常识、停药期规定及禁用兽药清单等的宣传,指导进行合理用药,不使用假劣兽药,以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2、督促指导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台帐记录。对全市的中等以上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按地域分布,由当地动检站监督指导区域内的每个中等以上规模养殖企业建立兽药使用台帐,对兽药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3、对养殖企业进行巡视监督。对中等以上规模畜禽养殖企业由动检站组织进行每周一次的巡视,督促执行停药期制度,并检查药品采购、用药、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对使用假劣兽药等行为一经发现即进行依法处罚。

  继续把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作为今年兽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是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使用行为。确立兽用生物制品逐级供应主渠道,把畜牧兽医工作站作为兽用生物制品合法经营单位,对主渠道之外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要予以坚决取缔。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认真的排查,查处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用生物制品活动。对查出的无产品批准文号、无质量标准的疫苗、中试产品超范围中试和非法进入销售领域的,按规定予以从严查处。

  为保证兽药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畜牧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兽药监察所所长任副组长的兽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兽药管理;以兽药监察所执法人员为主组成兽药检查队伍,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兽药管理指标进一步量化,把监管责任分解到基层动检站执法人员,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兽药市场秩序清理整顿。

  通过多种形式抓好兽药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一是培训教育相结合。对兽药执法人员年内要组织一次《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集中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兽药管理工作的法规要求和假劣兽药、禁用兽药等的识别常识,提高假劣兽药识别能力和兽药执法工作能力。二是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以动检站为单位组织学习,学习兽药法规和业务知识,鼓励执法人员自学,做好学习记录并进行定期检查。三是教育与监督结合。通过教育,增强执法人员自律意识,使执法人员树立廉政执法、开博体育官方app文明执法的意识,并建立执法人员监督制度,做好执法人员的监督,杜绝执法违法事件的发生。

  对全市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推行“两图一卡”(“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网络图”、“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示意图”、“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监管联系卡”)管理模式,动检站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分布,由动检站执法人员分片包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制作“两图”填好“联系卡”,形象直观的把每名执法人员监管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种类、数量、分布和监管情况逐一体现,对所有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监督实施兽药质量承诺制度和安全用药责任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监督其在醒目位置悬挂《兽药质量承诺书》和《安全用药责任书》,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用药意识,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兽药生产经营市场特点,有针对性的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农业部通报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兽药生产企业及省、市抽检不合格企业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完善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兽药质量投诉举报电线),并对社会公布。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证据确凿案件,要迅速依法查处,该立案的立案,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严格处罚标准。对案件事实清楚的,必须依法做到该清缴产品的清缴产品,该罚款的罚款;对假劣兽药产品进行集中销毁。在执法中收缴的假劣兽药产品定期进行集中公开销毁。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确保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宗旨,围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市场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业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质量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全面提升我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假劣兽药饲料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GSP得到有效推进,行政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继续保持良好态势。

  1.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建立兽用生物制品长效监管机制,保证兽用生物制品正常流通秩序和质量,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有效。一是全面开展预防兽用生物制品清查工作。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彻底清查,认真核对各种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所经营、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要从严从重查处。二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规范其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经营,认真做好生物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储存工作。从经营单位的兽用生物制品冷链运转、购进渠道和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专用贮存设备等硬件配备入手,对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排查。严查“假劣”、“三无”兽用生物制品,从而保证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对发现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经营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的要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查处,彻底查处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从使用单位的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专用贮存设备等硬件配备入手,对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环节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排查。严查“假劣”、“三无”兽用生物制品,彻底查处使用单位非法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把兽用生物制品准入关。严格按照省农委“八项公开”规定对申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政许可,对拟进入我市的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严格审核审查制度,拟进入的产品必须来自通过国家兽药GMP认证的企业、必须在有效使用期范围内,对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通过畜牧兽医部门统一订购发放;对非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一级销售制度,严格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批件、标签等内容的审查,否则一律禁止进入我市销售,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或审查不合格进入我市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一律予以清除。

  2.加强对兽药生产环节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明确责任,要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兽药生产质量。一是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在春秋两季兽药产品销售旺季到来之前,组织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原辅料购入及质量检验、物料管理、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入库保存;必须严格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验,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严把产品质量关。二是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根据企业实际生产品种加强对各个环节特别是重点环节的检查,并注意对企业通过兽药GMP认证后新增品种的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坚决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3.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法制意识。一是积极开展兽药GSP认证工作。2012年,我局将把实施兽药GSP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要依据兽药GSP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落实兽药GSP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要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查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纠正购销记录不完整等违规行为;对假劣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毁。三是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清查各类假劣兽药。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确保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重点清查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抽检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对套用、伪造批准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四是加强对兽药经营业主的培训。重点培训兽药法律法规、禁用药物种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等兽药知识,完善记录记载,落实和制定各项制度,增强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加强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兽药的使用,既有科技的因素,又有法制的规范。兽药使用的结果,既是广大企业利益之所系,也是人民群众健康之所托。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一是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使用的兽药产品、用药记录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时进行清理,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中滥用和违规使用兽药行为。二是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做到不用假兽药,科学合理用药,统一印发常用兽药注意事项和休药期规定等,指导养殖户合理用药。三是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培训,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过程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和人用兽药行为。

  1.严打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危害群众健康安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扩大监测面,提高监测密度,集中力量对饲料生产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生猪出栏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测力度,有效防止含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同时,对使用新型瘦肉精替代物逃避监管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2.加强饲料原料使用环节监管。饲料原料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前提和根本保证。饲料原料来源广、种类多、数量大,部分原料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个别企业也存在忽视原料质量安全的问题。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饲料原料质量监管,将养殖场和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饲料原料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促使用者落实原料质量安全监控措施,做到来源明确、检测到位、使用有记录、产品可追溯;切实把好原料质量关,防止含三聚氰胺的问题乳粉和“地沟油”流入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保持高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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